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
法定依据: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六条。
办理条件: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,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 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;有规范的名称(须经核准)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有固定的场所;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有合法的活动资金;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申请材料:
1、审批前应提交的材料
(1)成立申请书(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背景、成立原因和必要性,当前我市该事业发展状况,成立的充分条件等);
(2)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;
(3)章程草案(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);
(4)住所证明(住所为租赁的,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;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,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,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住所为自己购买的,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);
(5)资金证明(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开具的《鹰潭市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》和《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》去银行设立临时账户)由开户银行出具,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);
(6)《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》
(7)发起人名单
(8)拟任负责人名单
(9)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(可提供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》与身份证明;
(10)会员名单(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分别列出);
(11)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》
(12)《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》
2、审批后应提交的材料
(1)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》;
(2)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;
(3)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》(负责人与审批前相同的不再提交);
(4)《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》
(5)大会通过的章程及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》;
(6)提交社团成立第一届会员(代表)大会会议纪要(写明第一届理事会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名单等通过的事项)。
备注:党政机关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,因特殊情况,确需兼任的,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。现职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。
办理时限:15个工作日。
办理地点: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窗口。
联系电话:62640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