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定依据:国务院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五条。
办理条件: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有规范的名称(须经核准),必要的组织机构;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;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;有必要的场所。
申请材料:
(1)登记申请报告(写明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、名称解释、业务范围、申请理由等);
(2)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、许可证;
(3)场所使用权证明(住所为租赁的,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;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,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,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;住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的,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);
(4)资金证明(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开具的《鹰潭市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》和《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》去银行设立临时账户)由开户银行出具,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);
(5)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(可提供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》)与身份证明;
(6)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关人员资格证明;
(7)章程(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);
(8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》;
(9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
(10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》;
(11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》。
(12)《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备案表》
(13)《鹰潭市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》
(14)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》
办理时限:15个工作日。
办理地点: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。
联系电话:6264009